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9:32:18
1、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挪用,此“为单位利益”仅是指单位负责人单纯的为单位谋取利益。在认定是否“为单位利益”时,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包含单位利益因素而使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无法区分,甚至混淆、掩盖。为了加大对违反职务廉洁性的惩罚,应认定构成挪用罪,为谋取单位利益则作为犯罪情节考虑。2、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不能以利益的主次来界定是否构成挪用罪。“个人利益”属于违法范畴,“单位利益”属于合法范畴,二者是完全相反的性质。司法机关实践中,很多案件中的个人利益是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但尚未实际获取,从而无从认定个人利益和单位利益的主次。最后,这样的主次之分不能充分体现制定挪用罪的基本理论特征,挪用罪存在的基础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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