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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09-29 19:29:5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部门为公证机关。《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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