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4:57:42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应予支持。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从保护劳动者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注意的是,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应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在这个时间段内,职工的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不分实际情况,将职工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将工作地点仅理解工作场所,进而将休息场所排除在外。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该员工为工伤。该员工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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