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5:00:5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违约承担形式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在施工合同中,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责任。第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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