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4:47:36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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