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3:57:13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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