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13:59:11
任何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的民事主体,就属于债的主体。一、债的发生原因;债有两类发生原因。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①合同。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按。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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