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3:24:25
教师工伤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学校是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一、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