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0:36:53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支 (包括这些支所使用的弹药) 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支:军用的手、步、冲锋和机,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散弹、火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中国人民、民兵和人民武装装备的军用支按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支。(一)人民、人民、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认为有佩带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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