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0:41:19
法律分析:不交取暖费只是不给用户供暖,住人是可以的,房子是自己的,取暖单位无权干涉。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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