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3:02:11
一、基本案情;某水电站筹建期时,对外招标,将电站大坝和隧道分别承包给两家建筑公司承建,二建筑公司均和某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之后开始动工建设。一年后,二工程先后竣工,该电站也顺利投入运营。但二建筑公司以水电站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并声称水电站已扣除其部分应付款,以将其中部分代为向水泥厂支付水泥款,水电站账本中也有该记录。债务的转移,故向水电站要求支付余款,遂成本诉。历经几年,水电站陆续共支付几万元水泥款。水泥厂考虑:余款二十余万元已经拖了比较久了,而现在二建筑公司均已迁往外地,诉讼成本极大,且诉讼风险也很大,而水电厂已以事实行为承认了该。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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