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2:37:56
部分发明专利权期限延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八十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特此公告。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