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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20:38:49
很高兴为您解答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问题,希望以下的答案能帮到你。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统筹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垫付。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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