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0:04:42
合同可因误解、不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变更。误解需由误方过失造成且非故意行为。不公平合同指一方获益过多或受害方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欺诈和胁迫合同则分别指通过欺骗和威胁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合同是在对方处于危急情况时订立。法律分析;可变更的合同具体如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二)显失公平的合同。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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