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19:53:29
法律分析:《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经教育后仍然坚持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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