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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17:11:11
1、《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携带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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