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17:09:16
一、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1、携带、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2、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携带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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