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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17:17: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携带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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