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19:27:01
转让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各买受人均提出权利主张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恶意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二)均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三)均未办理转移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买卖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应当以生效时间作为权利保护顺位的依据。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实仍然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前款第一项所称恶意办理转移登记。当事人对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争议的,一般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认定,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与买卖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不一致的,为实际签订时间。一、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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