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1:28:35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内容如下: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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