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1:30:52
办理条件: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1)本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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