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1:18:33
(一)减刑的程序。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行使。基层人民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3、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4、人民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6、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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