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2 21:20:55
程序重构的具体模式有两种:一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二是罪犯本人申请。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可谓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公等问题。因此,重新构建减刑、假释程序,对于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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