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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9:58:18
法律分析。市政服务12345,执法12319,环保监察12369都可拨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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