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3 09:51:23
法律分析。1、以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实践中,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业主催收过物业费,那么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能得到支持。2、以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所以该项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3、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已届满为由部分业主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届满,因此对超过合同期限的物业费,因无合同约定,故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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