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5:03:39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但调解不是人民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可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调解,因人民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及其他组织的调解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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