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4:47:13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5、协助办理公证的。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一、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中主从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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