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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4:53:03
[案情]1999年2月10日,被告刘某、关某、关一在担任蔡河村干部期间,因需用钱,经张福堂介绍借原告贾月利款2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期限一年。由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逾期经原告催要,被告刘某于2001年8月7日先后两次还原告利息5000元。2002年2月15日在原告向被告要款时,被告刘某给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单,共欠本息34400元,订于同年7月份还清。逾期后,因被告没有偿还,形成纠纷。[审判]审理认为,三被告借原告现金2万元及利息的事实,有借据证明,且三被告对借款事实亦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三被告应按其在合同中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已付的5000元应从中扣除。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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