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4:55:03
[案情];2008年3月7日原告木业公司与被告**公司经协商,签订碳素生产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生产碱素设备由被告投入,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负责设备安装;原告生产的碳素全部由被告负责销售,被告不得因市场供求关系而停止销售,原告不得将产品卖给第三方,任何一方违约处罚30万元;合同期限三年。合同订立后,生产碳素设备就安装到原告厂部,并投入生产。同年4月10日原告将生产的产品样品邮寄给被告检验,被告收到送检样品后,未将检验结果告知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也无答复。为此,原告以被告已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而成诉。[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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