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5 04:55:56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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