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9:50:12
第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1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法经函字第22号)、1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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