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9:48:39
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的处罚方式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