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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9:48:44
采购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合同,损害供应商权益,责任在采购方。《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违反法规可能面临处罚和通报。除非中标人有重大过失或不可抗力,否则应满足合同要求。欢迎关注招标雷达官方公众号,获取行业信息。法律分析;不管什么原因,采购方在确定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合同,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责任在采购方。《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也就是说,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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