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09:51:09
广大的供应商已经从靠请客、送礼、“做工作”等不正当的争取合法权益的方式走向上访、上告、投诉等维权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这不能不说是廉政和法治、公正的一大进步。但从最近接访一些客户的情况来看,他们也正是在不正当的维权过程中失去了维权的权利,我把它称之为“不正当的维权失权”。一、供应商的措施有哪些。1、《采购法》对救济措施作了专章规定,《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专门规定了供应商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途径,可见采购法对救济措施的重视程度。采购法规定的救济措施有两种: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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