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1:34:52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情况下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就很难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而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实质问题上的决策者和实现仲裁公正的首要决定因素--首席仲裁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较大。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并规定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仲裁是否能申请仲裁员回避能。(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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