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6:46:59
原告官某具有水电工、电焊等各项常规装饰装修上岗资质,其经常承接装饰装修业务,并组织人员施工。经案外人介绍,原告官某与田某签署了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装修被告的房屋,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项具体要求(因当事人自行拟定合同内容,故多为手书及内容并不十分具体),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即将结束后,双方就增项及工期顺延问题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尾款金额及支付办法。施工后,原告撤场,双方就是否进行了交接及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均持有不同意见,因被告拒绝支付尾款,原告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第一个抗辩点由原告进行举证,第二则由被告举证。分析上述情况后,我们协助原告就完全履行了合同进行相应的收集证据工作。庭审情况庭审中,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同时认为并未进行交接,但认可原告基本完成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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