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04 15:03:52
《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3、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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