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5 20:18:17
一、经销假冒注册商标侵权商品行为的认定问题。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把“明知”、“应知”作为认定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决定条件。在我国《商标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规定实际是对商标专用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过分限制,既增加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也不便于工商执法部门在具体办案中实施认定。作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如果过高地抬升认定标准,实际上是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混淆,不能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在查处一般商标侵权行为中所特有的主动、便捷、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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