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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2 17:12:12
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男方提出离婚三金是否要退还。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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