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4 00:35:4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违法行为人应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否则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应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法律分析;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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