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4 01:43:24
有意见认为,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毒品再犯,仅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毒品再犯实质上是累犯的特殊情形,要同时遵循累犯的认定规则,把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的“判过刑”理解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不应认定为毒品再犯。二是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是“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其结果重于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结果,已体现从重处罚。对此类犯罪分子认定为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又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系对同一情节进行双重评价和对被告人双重从重处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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