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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4 01:47:36
「案情」原告:汤炳兴,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鸣,大队长。汤炳兴所有的闽F00931号农用车于1997年5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汤炳兴未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要求预付抢救费,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当天扣押了闽F00931号农用车,但未制作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1997年11月5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仍继续扣押闽F00931号农用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并向汤炳兴收取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为此,汤炳兴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鉴定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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