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19:04:03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担保的财产进行查封的,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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