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4 02:34:44
法律分析:甲方:刘男 身份证号:乙方:李女 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恶作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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