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16:38:43
不可以,地理标志无法纳入被证明商标之中。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我们同样可以对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加以比较,从而说明地理标志不能纳入证明商标的保护模式。第一,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仍然是一种个体化权利,它与地理标志在本质上是一种集体共有权的属性相冲突。论证理由与在集体商标中论述的第一点相同,此不赘述。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