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15:30:49
法律分析。不可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不可以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地理标志一直都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务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加以规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学者直接将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武断地界定为一种私权利。如TRIPS协议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进而作出“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内的一个企业或个人,但是这种使用主体的扩大丝毫也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依协议规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属于其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成员域内法为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救济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上述两种典型的论断都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私权利。相反,地理标志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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