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17:03:47
法律分析: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经验,结合入世后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以商标的方式给予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是符合实际的。因此,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商标法律保护的轨道,这也成为我国新商标法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1、明确增加对原产地名权保护条款,使对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有法可依。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十条第二款也对原产地名称作了间接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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