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17:18:22
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需由县级以上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提出保护申请,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应当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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