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17:17:37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的组合名称,也可以是有长久使用历史的“约定俗成”的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地理标志保护。1、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2、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3、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4、产品名称与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5、产品名称与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6、产品违反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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