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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5-23 21:14:12
法律分析:商标30类包括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冻结的水)。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用佐料。尤其包括:含咖啡,可可或巧力的饮料。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食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药茶和医用营养品(第五类)。婴儿食品(第五类)。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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